发改步伐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长革新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分:
为增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国家生长革新委2018年第16命令,以下简称“16命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模划定》(发改规则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事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命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划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包管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爆发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凭据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盘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划定规模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单项采购划分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的相应单项条约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抵达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命令划定的必须招标领域。
(三)关于招标规模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命令、843号文划定;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规模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的,对16命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划定的效劳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划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命令第五条划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条约估算价合计抵达前款划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避免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法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凭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老例,切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关于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规模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效劳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抵达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抵达200万元以上,或者效劳部分抵达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划定规模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效劳采购的单项条约估算价未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凭据政府采购执规律则划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运动果真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命令和843号文划定的规模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命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划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情况。
为增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国家生长革新委2018年第16命令,以下简称“16命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模划定》(发改规则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事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命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划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包管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爆发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凭据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盘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划定规模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单项采购划分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的相应单项条约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抵达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命令划定的必须招标领域。
(三)关于招标规模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命令、843号文划定;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规模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没有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依据的,对16命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划定的效劳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划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命令第五条划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条约估算价合计抵达前款划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避免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法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凭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老例,切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关于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规模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效劳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抵达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抵达200万元以上,或者效劳部分抵达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命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划定规模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效劳采购的单项条约估算价未抵达16命令第五条划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凭据政府采购执规律则划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运动果真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命令和843号文划定的规模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命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划定,连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革新,努力营造良好市场情况。
国家生长革新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