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39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各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各副省级都会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连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事情、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生长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生长的决策安排,避免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生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建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典质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增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种种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质料取代实质性审核。
二、增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凭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典质富足而松开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增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治理相关划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增强贷款期限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治理,凭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凌驾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增强危害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挂号并按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纪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增强贷款典质物治理
对使用房产典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典质物估值治理,合理掌握贷款典质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典质人持有被典质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典质成数。典质人持有被典质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生存核查纪录。
五、增强贷中贷后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治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备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增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执法危害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允许函,明确一旦发明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执法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通告等方法增强宣布道育。
六、增强银行内部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增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剖析。要增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通,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增强中介机构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种种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相助机构“白名单”。对保存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相助,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治理部分,对保存违法行为的实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增强对相助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相助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增强剖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相助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效劳,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效劳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允许,购房资金不保存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分问责力度并按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生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效劳实体经济效能,连续加大对经济社会生长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生长的战略安排,坚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流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法,实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种种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增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分信息实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事情,并加大对违规问题催促整改和处分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